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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公关公司在网络删帖被判非法经营罪,“金主”包括安利、步长制药等

发布时间:2022-07-27 11:33:15

记者 | 王健1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揭开了公关公司从事非法删帖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冰山一角。四家公司因非法删帖,被湖北荆州沙市区法院一审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负责人因此获刑。

涉事的四家公司为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简称迪思公司),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春鼎公司),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环宇公司)和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九富)北京分公司。这些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具体实施的删帖人员亦被起诉。

上述涉事公司及相关人员从事非法删帖的流程为:被告公司与有删帖需求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然后将业务发包给吴秋敏、何伟夫妻二人。该夫妇通过投诉删除或找其他删帖中介删除、屏蔽的方式进行非法删帖,并以每条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删帖服务费。

荆州市沙市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案发,迪思公司与安利公司签订了三份百度SEO(搜索引擎优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迪思公司使用删除、屏蔽、下沉等手段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清理涉及安利公司的负面信息。

被告人姜炜在担任迪思公司大数据中心负责人期间,为了删除安利公司负面信息,通过QQ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谈好价格后,姜炜将其部门搜集的相关帖文链接发给吴秋敏、何伟进行删帖,吴秋敏、何伟共为姜炜删除、屏蔽帖文1859条,姜炜代表迪思公司向吴秋敏、何伟支付删帖费用143万余元,迪思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安利公司收取巨额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5846971.98元,违法所得共计4415697.98元。案发后,迪思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周子潇在担任九富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承接了为步长制药公司提供IPO服务的项目,根据步长制药公司的要求,周子潇指示其手下团队办理,其团队搜集了一批影响步长制药公司上市的帖文,并委托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对这些帖文链接进行删除和屏蔽。被告人周子潇对上述行为知情并认可。九富北京分公司通过有偿服务向步长制药公司收取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095253元,违法所得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子潇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九富北京分公司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

2016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李东洲在担任春鼎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利用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李东洲控制的空壳公司)的名义与辅仁药业集团、九富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了《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书》、《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等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为辅仁药业集团、九富北京分公司提供有偿删帖服务。

为了帮助上述两家公司删帖,被告人李东洲指示其公司员工被告人王召明通过QQ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谈好价格后,被告人王召明将相关帖文链接发给吴秋敏、何伟进行删除和屏蔽,事后向吴秋敏、何伟支付了删帖费用14万余元。

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辅仁药业集团和九富北京分公司收取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394663.30元(其中春鼎公司非法经营额为760731.30元,环宇公司非法经营额为633932元),违法所得共计1247933.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东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春鼎公司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包括王召明所退10万元)。

在上述网络删贴服务产业链中,吴秋敏、何伟这对夫妻受到关注。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吴秋敏在网上大量承接他人委托的删帖业务,通过投诉删除或找其他删帖中介删除、屏蔽的方式进行非法删帖,事后向委托人以每条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服务费。其丈夫何伟于2016年元月开始参与吴秋敏的上述犯罪行为。经查,被告人吴秋敏的非法经营额为3986127.7元,被告人何伟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804927.7元,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违法所得共计1932787.7元。案发后,被告人吴秋敏、何伟退缴违法所得73.26万元。

被告人吴秋敏的供述显示,从2016年1月起,迪思公司大数据中心负责人姜炜开始找吴秋敏删帖,删除的大多是在百度知道、贴吧、天涯社区、中华论坛、新浪等网站上涉及安利、恒昌、玖富、品今、善林等公司的负面帖文和小部分视频,收费价格为百度知道100元每条,贴吧150元每条,天涯社区1200元至1500元每条,中华论坛600元每条、新浪博客100元每条。

沙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前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未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有偿删帖服务,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删除的信息有很多是网络诽谤信息,但由于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从事有偿删帖服务,其行为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至于有的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接受委托向有关网站或部门投诉,删除网络诽谤信息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相关费用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因上述行为仍属于有偿删帖服务行为,对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沙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李东洲、王召明分别作为春鼎公司、环宇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周子潇作为九富北京分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3日,沙市区法院一审判处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罚金30万元至45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姜炜、李东洲、王召明、吴秋敏、何伟、周子潇均被被判犯非法经营罪。除周子潇获缓刑外,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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