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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上海女子花费200元请外卖员替自己送菜给父亲。因交通管制,外卖员一路辗转,27公里的路程走了近4个小时,网友由此认为200元实在小气,于是在女子的微博评论区对女子进行言语攻击,导致女子承受不了压力跳楼身亡。这起悲剧的背后是网络软暴力展现出的社会危害性。当网络软暴力被有组织实施时,就可能发展成为网络黑恶势力。在全国扫黑办召开第二次主任会议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强调要抓好2022年常态化扫黑除恶十件实事,十件实事之一是开展打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加强网络黑灰产业链整治,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敲诈、恶意索赔、舆情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那何为涉网黑恶违法犯罪?具体表现形式如何?有哪些争议焦点?笔者将从以下内容来做初步解析。
一、产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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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涉网黑恶犯罪就绕不开网络黑社会,网络黑社会百度词条显示:所谓网络黑社会,俗称是网络推手、网络打手、发帖水军,也叫网络公关公司、网络营销公司。其如何从默默无闻到直面社会,究其产生背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互联网社会高速发展。根据今年2月2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到28.5个小时,较2020年12月提升2.3个小时,互联网深度融入人民日常生活,人为操控虚拟网络的意愿也日趋增强,黑社会一词透射到网络便得出网络黑社会这一术语,与此同时,犯罪团伙利用电子技术和高科技手段作案时有发生,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也已涉及各个领域。
二是黑恶犯罪迭代更新。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具有成本低、传播广、隐蔽性高和取证难等特点,容易形成犯罪洼地。其犯罪目的的达成又往往是通过软暴力手段促成的,其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把握标准难、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如犯罪分子发布黑稿往往选择境外媒体网站,再推动境内媒体转载,在实现目的后即删除在境外网站的首发文章,给公安的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又由于其涉嫌网上犯罪,案犯分布广、被害对象散落各地等原因,造成属地司法机关打处难度上升,也为网络黑恶势力的滋生提供了空间。
三是专项斗争纵深推进。为实现打准、打狠、打深、打透的预期目标,3年来,公安部门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 3644 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11675 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 24.6 万起,2020年较2017年八类主要刑事案件数量下降 30%。法院方面涉黑、涉恶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重案率分别达56.94%、24.26%。面上的黑恶犯罪在司法严厉打击的态势下已从传统行业领域向新兴行业领域拓展、从网下向网上拓展。之前隐蔽性较好的网络黑恶犯罪由于打击深度、广度的扩大,将越来越多出现在之后的裁判案例中,况且《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可以确定的是,网上深水鱼及黑灰产业链是下阶段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目标。
四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正式出台,净网行动的持续推进,国家对信息网络行业规范治理的深入,网络犯罪的黑灰区间将不断的被消除。尤其是去年年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为打击网络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撑,其中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网络社会会之后的裁判奠定了基础。
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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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公关公司为代表的网络黑恶势力与传统黑恶势力在表现形式上有以下区别:
第一,组织结构相对松散。传统黑恶势力内部分工明确、结构严密、纪律严明,上级对下级人员有较强的人身控制性。而公关公司除了公司内部人员相对固定且有有相应的公司规章来进行管理外,外部人员流通性极强,且不接受公关公司的控制。
第二,行为手段为软暴力。传统黑恶势力以现实社会中的暴力手段为主要基础,而公关公司的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行为人与被害人不发生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在网络中散播虚假言论、暴力言论、威胁言论等言论攻击从而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名誉、商业信誉等权利。
第三,相比较于传统黑恶势力其经济能力一般。传统黑恶势力对某一地区或行业形成控制之后,依托于控制之后的垄断地位,从而能够稳定持续的大量撰取非法利益。而公关公司一般通过接单来获取利益,但接单模式所能获取的利益并不稳定,因此无法聚拢巨额的财富。
第四,能随着网络能不断向外辐射,扩大危害后果。传统黑恶势力存在势力范围,在该势力范围之内黑恶势力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从而严重破坏了其势力范围之内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而网络不具有边际,虚假性言论在公关公司有意的操控下,传播于各个平台,并经由信以为真的网民,对外进行二次传播,使得虚假信息不断的向外进行辐射,使得公关公司能够主导舆论风向,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从而扰乱社会秩序。
三、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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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关公司与传统黑恶势力在表现形式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在认定公关公司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形式时有许多争议之处,我们将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四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组织特征——公关公司较为松散的组织架构能否认定符合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
1.就公司外部而言,网络打手流动性极强,不接受公司领导的管理,因此一般不将网络打手认定为一般参加者
通常只有在公关公司准备实施行为时,大量网络打手才会聚集在一起,一旦行为结束,就会一拍而散,等下次再实施行为时,才会重新聚集,但重新聚集的人员中的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并没有参与上一次的行为。可以看出网络打手是临时被纠集、雇佣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听令于其他组织成员。根据2015年《纪要》的规定有三种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其中一种就是因临时被纠集、雇佣后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违法犯罪或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但如果网络打手多次参与网络公关组织的行为,并且在主观上有将自己置于公关公司的管控之下的意愿,则可以认为是一般参加者。
2.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领导与员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能符合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
公司内部人员一般较为稳定,且公司领导为实现对公司员工的管理,通常会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纪律性,较为符合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但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黑恶势力多层级架构相比较,公关公司的层级则要简单许多。传统黑恶势力随着不断的发展,人员将会不断的壮大,为了方便管理,通常会设有多个层级,从而加强上级对下级的控制。但公关公司是通过网络对外进行招募打手,一个公司内部人员就能实现大量的招募工作,因此公关公司往往小巧玲珑,相较于传统黑恶势力团伙3人以上的人数特征,网络公关公司往往两人甚至一人就可运作,人数少就形成不了鲜明的层级,因此在认定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组织架构时要格外谨慎。
(二)经济特征——公司经济实力薄弱或盈利有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经济特征
目前网络公关公司、网络营销公司等犯罪团伙以逐利为目的,组织策划相关事件、提供有偿删帖等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获得感作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但同时我们需要对其经济实力予以判断,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一般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要在20万-50万元幅度内,虽然在之后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办案中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者特定数额但我们还应该对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网络公关公司、网络营销公司的经济特征予以重视,对于公司规模较小、资金薄弱的,不能轻易将其确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我们还需要注意到的是《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往往还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那所谓的网络公关、营销公司在获得利润后必定会有一部分用以公司运作,如若将该公司运作及发展的过程认定为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那必定会导致打击面的扩大化。
(三)行为特征——无硬暴力支撑的网络软暴力行为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行为特征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的解释》规定,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特征的,一般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依据。可以看出司法机关认为原则上认为无硬暴力支撑的网络软暴力行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这是由于一方面在网络空间实施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的行为,在经过网络非接触性的特点的稀释后,其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力将会大大减弱,因此难以认定为属于软暴力行为。另一方面,目前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还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网络空间的影响传递到现实空间后,其危害性将会大大降低,难以认定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但是该条具有例外的规定,即如果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某些领域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已经交融在一起二者相互影响,例如电商领域。电商商家商业信誉主要是通过评论向外展示,公关公司召集大量网络打手对电商商家进行恶意差评,会极大的影响电商商家的商业信誉,而电商群体极为看重商业信誉,商业信誉的好坏将影响其之后发展,因此恶意差评的行为能够十分很容易穿通网络直接对电商商家形成心理强制,可以认为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危害特征——网络空间是否属于一定区域,且如何认定在网络空间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那么网络空间是否属于称霸一方中的一方?根据2018年出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包括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中区域就显然包括了网络空间。
那么如何认定对网络空间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网络软暴力发生在网络空间,但其所造成的影响则在现实空间,因此判断标准仍然为是否严重破坏经济或社会生活秩序。
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是指对于网络空间的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或足以影响网络舆论风向的地步,使得其足以通过此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例如,恶意差评的方式迫害电商行业的经济秩序,或通过散播虚假事实引导社会舆论,使得社会舆论由此向背离事实真相基础的方向发展。社会舆论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却遭到公关公司的非法操纵,由此,社会秩序就受到了不当侵犯。如果未达到控制舆论方向或者不能对舆论造成重大影响的,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但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如何判断是否对舆论形成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尚未明确,因此除去危害后果十分明显的情况,对于是否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需要谨慎的进行认定。
作者:徐激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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