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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乱象法律问题分析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2-07-21 10:23:23

近日,央视曝光网络水军乱象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群众热议。网络水军不仅可以删除差评、更改销量,让有问题的商品获得买家的信任,还有发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从中获利。据媒体报道,6月26日起,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6个月的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进一步遏制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的滋生蔓延趋势。本文简要分析网络水军乱象存在的法律问题。

正文字数:3340

阅读时间:7分钟

案情概要

2020年11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接辖区一间公司举报:该公司代理销售的美容仪在多个热门网络平台上被人发布不实内容恶意诋毁,并遭网络水军跟帖转发大肆炒作,造成公司产品销售额剧降,退货猛增致该公司损失达180万元。

经查,自2020年6月起,陈某每逢网络促销节点前夕就组织员工纠集网络水军对竞品公司产品进行网络抹黑攻击,先后组织实施6次抹黑攻击竞品损害商品声誉犯罪行为,造成顺德某公司代理的美容仪销售额锐减,多次商业合作被取消,并且已经完成销售交付的600台美容仪被网店退回,涉及销售额180万元。该团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商家的商品声誉和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2021年7月24日,专案民警成功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周某、吴某等人。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某、周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图片来自微博)

本案评析

一、网络水军的性质及特征

网络水军是在网络营销不断发展的环境中,由巨大利益催生出的特殊职业,他们是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客户造势的网络人员。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层出不穷,我国互联网用户参与实时讨论、进行信息共享的热情空前高涨,因此,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将社交网站作为自己的主要营销阵地,并雇佣一批专业人员通过大量发帖、跟帖、转帖的形式展开竞争,以获得公众关注宣传自己或打击竞争对手,使消费者进行更有利于该商家的消费行为从而获取利益。

网络水军的运作形式通常是以网络公关公司的形象和名义在互联网注册和对外承接工作任务,接受工作任务后由专人负责对外承接炒作任务、策划操作方案,然后组织大量水军实施,通常有组织性、逐利性、舆论操控性、社会危害性等特点。

二、网络水军常见行为方式及法律适用

当前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主要集中在诽谤他人和牟取利益两方面,以下笔者将对常见的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人肉搜索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网络水军常常和网络暴力结合起来,例如网上充满针对性的辱骂评论使受害人社会性死亡,有时还会涉及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在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中,受害人的姓名、手机号码、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家人信息等等信息在网络上被曝光,手机受到短信轰炸,被迫接受网络水军谩骂。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水军的行为涉嫌了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其一,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由权利人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被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暴力对公民安宁的私生活构成的威胁很大程度上都是源自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其二,公民有权在网络社会中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破坏,有权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诽谤,有权获得来自网络社会的公正评价。网络水军发动的肆无忌惮的网络暴力持续威胁着公民的名誉,给不少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精神痛苦。

第二,对于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推广和发布。

网络水军也是传播虚假信息的一种方式,营销号的标题党背后一定有推手,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 2013 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对以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入罪时,需对虚假信息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规范判断,不能以该信息事后证明系虚假信息即对发布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理。

第三,进行有偿删帖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由于获利大、操作简单、形式隐蔽,有偿删帖这一灰色产业,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有负责招揽客源的网络公关,有负责介绍客源的删帖中介,有执行删帖的网站管理员、黑客、版主等。《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网络水军在网上承接并从事他人委托的删帖业务,未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违反了上述前置法律的规定;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证明其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所删除信息是否属实,并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但需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因此本罪客观行为必须是市场的一种经营行为。若行为人偶尔帮助熟人通过网站投诉渠道进行删帖获取少量报酬,明显未扰乱市场秩序,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虚假好评与恶意虚假差评行为。

网络水军炮制的假好评让消费者权益完全落空,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也非常不利。经营者雇佣网络水军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刷单活动,使消费者不能获得产品的真实信息,对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妨碍。其次,在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得到极大发展,经营者雇佣网络水军,对竞争对手的声誉进行破坏,被恶意诋毁的企业因在网络社会中的诚信度受损而面临的损失是惨重并且难以挽回的。

经营者雇佣网络水军为自己刷信誉、虚假宣传或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面临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民事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行政处罚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进行了规定。

此外,遭遇恶意差评人的经营者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恶意差评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是网络用户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损失扩大的;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恶意差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最后,恶意差评人如果在网上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或据此敲诈勒索财物的,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法》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或敲诈勒索罪。受到恶意差评的经营者对于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巨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恶意差评人的刑事责任。

//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水军犯罪层出不穷,有的网络水军为养号谋利,通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造热点蹭热点,意图操控或扰乱网上舆论秩序;有的利用炒作负面信息实施敲诈勒索,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有的非法提供有偿删帖和刷量控评炒作服务,破坏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但网络并非法外地,企业经营者要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可触碰法律红线。利用媒体、网络平台随意夸大、扭曲、捏造事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最终将害人害己。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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